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须履行
案情介绍:李某经房屋中介与陈霞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规定:陈某将位于河西区某小区的住房卖给李松,总价款是六十二万元,首付款二十万元,其余做贷款;买方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买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和证明,因买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贷款银行的审批条件,导致贷款不能正常办理的,须由买方按照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从最终确定不能办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卖方补齐全部房款,否则视为买方违约。由于李某在天津交纳公积金不足十二个月,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被拒绝,而陈某恰恰急需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该协议载明:原标的房屋转让合同终止,陈某退还李某定金并分担李某的中介费;李某收到有关款项之时起,陈某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就此终止。由于李某没能实现在天津买房的愿望,遂以陈某在合同中没有如实告知其住房情况以及有违约行为等理由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中介费、房产评估费等损失。后经法院审理,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没有上诉。
律师点评: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李某和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认真遵照履行。由于李某方面的原因,没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付款手续,已经构成违约,后经双方同意解除合同,陈某的责任与义务就此终止。至于李某自己感觉房价涨了,房子没能买成,想通过让陈某赔钱的方式寻找心理平衡,这种做法是肯定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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