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①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③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根据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选择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材料。
2、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提供相应证据。
申请人:XXX,男,*族,
被申请人:XXX房产管理局
住所地:XXX
法人代表:XX职务: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年X月X日作出的宁房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