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券商ABS涉及的增信问题有哪些

  1、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规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它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简单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实体、标的债务、名义本金、保障期限、信用事件、结算方式。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标的债务为债券或其它类似债务,标的债务的债务人为标的实体。

  2、基础资产的权利完善机制

  若拟转让的基础资产存在瑕疵(包括为基础资产未来收益提供担保的抵/质押物的资产存在未办理或不能抵质押的情形以及基础资产上存在其他权利负担),若该情形在专项计划设立前即存在,在专项计划设立后才发现,则原始权益人有义务赎回对应的基础资产,或有义务置换为合格的基础资产;若该情形在专项计划设立后才发生,则原始权益人有权利赎回或置换。

  3、有限范围的流动性支持原则

  时间:贷款收息及债券付息可以迟延,但迟延不超过3个月的;金额:测算一个坏账率。在此时间和金额范围内,原始权益人或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提供流动性支持,未来SPV取得收益后再返还给提供流动性支持的一方。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使金融资产出表:

  (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4、提供备选的贷款服务机构

  鉴于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存在破产、被接管、托管的可能,以及违背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能的风险,不愿或无力提供有限范围的流动性支持等等不利情形,因此可以提前设定备选资产服务机构的机制,明确触发条件及备选服务机构名单,并与备选机构签署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