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定金不足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赵先生: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订协议,约定我签协议时需交付定金25万元,并限期到售楼处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如果到时不签该预售合同,定金将被没收。由于当时我身上只带了2万元,于是就交了2万元,销售人员也给我开了2万元的收据。当我按约前去签合同时,从销售人员口中得知,我预订的房屋已经卖给了其他人,定金则将退还给我,原因是我没有按预订协议足额交付2.5万元的定金。
但我觉得,我们之间的预订协议已经成立,开发商不能将该房子卖给其他人,请问谁对谁错?
专业房地产律师王展:我们认为,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收受定金的一方没有提出异议并接受定金的,应视为变更定金合同。因此,虽然赵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预订协议约定定金数额为2.5万元,但赵先生实际仅交付了2万元,而开发商并没有向赵先生提出异议并出具了2万元收据,这足以表明赵先生与开发商之间已经变更了预订协议中的定金条款,双方已经实际成立了2万元的定金合同。现在,开发商将赵先生已经预订的房屋卖给其他人,而不与赵先生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应视作违反预订协议,收受定金的开发商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预订协议。所以,开发商可以将赵先生预订的房屋卖给其他人,但必须向赵先生返还4万元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