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遇见“铁老大”,有理说不清

  旅客迟到,是未按规定履行合同,铁路有权解除合同;而火车晚点不赔偿,是国家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是铁道部门对公众质疑的权威回应。权威回应还说,动车组可以改签是为了方便旅客;普通列车旅客迟到车票作废,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乘车秩序。

  铁道部的权威回应很强大,旅客迟到的问题适用于合同法,火车晚点不适用于合同法,也就是说,处在同一合同的双方,中国的合同法只能规定到旅客一方,规定不到铁路一方,天下原来还有这样的逻辑。这才叫,听君一句话,胜读一辈子书——任何法律条文中都没有这等逻辑,所以你读一辈子书、阅尽天下法律书籍,都学不来。

  铁道部的霸王解释比它的霸王条款更加霸王,简直是随心所欲。好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刚刚出台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将“最终解释权”列为违法行为,否则,不知道铁道部会不会在“规程”中加上“最终解释权”这一句,那样,任何随心所欲的解释都将更加“权威”。

  没有道理的事情,如果坚持要做,那就不能不附带上没有道理的“道理”,这么说的话,我们或许该理解这位负责人的霸王解释——不这么解释,又该怎么解释呢?总不能和我们说,火车晚点也适用于合同法吧,那样岂不是承认自己输了理?如果不想承认,除了将不说理进行到底,还真是没有第二种选择。可是,不说理的事情如果太随心所欲,不说理的话如果讲得一点都无需遮掩,叫人怀疑的就是水准问题了,搁在一些地摊小贩、小煎饼铺子身上,我们也就一笑而过罢了;然而铁道部毕竟是铁道部啊,你是政府部门、国家部委!太过头的不说理,就不掂量掂量?除了经济效益,诚信、公信、公平、形象等等,就都可以不在乎?

  权威回应还说,动车组由于是公交化、高密度运行,像京津城际高铁,每十分钟一趟,强大的运力使旅客具备了改签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新规定方便了广大旅客。要我说,这纯属忽悠。高铁、动车组并非都是每十分钟一趟,间隔时间较短的普通列车也不是没有,再说了,普通列车本来就是“拥挤”的代名词,只要旅客“甘心”拥挤,愿意从这列拥挤的车次改签到另一列拥挤的车次上去,有何不可呢?而铁道部既然希望“方便广大旅客”,却又厚此薄彼,只方便占少数的高铁“广大旅客”,不愿方便绝大多数的“广大旅客”,这不自相矛盾吗?这是方便“广大旅客”,还是方便铁道部门自己?

  有句话或许该这么说了:旅客遇见“铁老大”,有理说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