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入伙和退伙的区别

  一、入伙和退伙的区别

  1、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要求加入既存合伙组织。既存合伙接纳新的合伙人,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否则,入伙无效。

  既存合伙新接纳的合伙人,应依约定向合伙出资,并参与合伙事务。与此同时,被接纳的新入伙人。就成为合伙财产的共有人,与原合伙人共享权利、共担风险。一般地说,新合伙人对他加入前合伙的债务,与原合伙人负同一责任。但约定新合伙人对前合伙的债务不负责任的,承担了前合伙债务的新合伙人,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原各合伙人追偿。新合伙人成为合伙人之一时,若前合伙业务、债权债务和盈亏分配全部清结的。则此时的合伙视为新合伙。

  2、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

  退伙有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之分。声明退伙是出于退伙人的意思,向其他合伙人表示自己退出合伙组织。声明退伙一般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发生退伙效力。但是。声明退伙人应在事先(一般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得在有损合伙业务的时期进行。如果合伙订有存续期间的,在有重大事由或不得已事由时。才能声明退伙。法定退伙是指出现某种法定事由时,合伙人应退出合伙组织。

  二、法定退伙的情形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的自然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丧失。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合伙解散的原因

  1、合伙存续期限届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存续期限届满,合伙即归解散,应当终止合伙共有关系,进行清算。

  2、合伙人全体同意解散

  这种解散,不论合伙是否定有存续期限,均可适用。同意解散的性质,属于合意终止合同,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的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的目的已完成,是指合伙约定具体事业已经做完,合伙经营的目的已经实现。

  合伙目的完成,合伙归于解散。合伙的目的不能完成,包括该事业自始不能完成和中途不能完成,是指合伙经营的事业因主观预测错误或者客观情况变化,而使合伙经营的目的不能实现。据此,合伙归于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