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相关问题(四)

  哈特一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修正法案

  1976年发布的哈特一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修正法案,经修改后的法规条文(哈特一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修正法案)规定,如果各方拟合并或收购表决权证券或资产,应该向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提供拟合并各方和交易的一些相关信息。

  哈特一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修正法案要求当事方在签署合并前公告和报告表(哈特一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修正法案表格)之后,在三十天之后完成交易,对于现金投标需要在十五天之后完成交易。美国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有权当事方对拟定交易提供附加的信息,从而将将三十天的期限再延长三十天,或将十五天的期限再延长十天。除非当事方提供的信息与要求的“本质相符”,否则附加的时间期限不能开始计时。

  哈特一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修正法案旨在保证这种交易能够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得到有效的监督,在交易达成之前,该法案能够有效地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隐蔽交易

  如果拟议中的交易符合以下三个检验,除非适用于豁免,应等满足先决管辖权,并递交相应的文件。这些检验是(一)商业活动要求;(二)“当事方规模”的要求;以及(三)“交易的规模”的要求。

  哈特一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修正法案要求每个参与到交易的公司的“基本源”填写哈特一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修正法案表格。“基本源”是不被任何其它经济实体控制的实体。按照哈特一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修正法案规则“控制”被划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持有发行者大于或等于50%的表决权证券;第二种,享有合同授权可以任命大于或等于50%的公司董事或者充当公司董事职能的人事;第三种,享有大约50%的利润;第四种,解体后有权享有50%的资产。哈特一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修正法案规定其表格可以由授权的美国子公司以基本源实体的名义进行填写。

  商业活动要求

  如果收购人或者被收购人参与到美国州与州之间或者与其他国家的商业活动中,或者影响了周与州之间或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商业活动,交易过程就在其监督范围之内。商业活动要求被构建的非常宽泛,以至于可以延伸到美国宪法规定的商业条款下的国会立法所不能触及的地方。如此宽泛的覆盖,使与美国相关的几乎所有的交易都会进行着个检测。

  当事方规模的要求

  第二种先决司法权是“各方规模”的检测。根据法案要求,交易一方的年净销售额或总资产必须达到或超过一千万美元,交易的另一方的年净销售额(如果从事生产行业)或总资产必须超过或达到一千万美元。但是,第三条的交易规模如果超过两亿美元,交易各方的规模可以不予考虑。

  交易规模要求

  收购人必须拥有超过超过被收购人的全部表决权证券和资产总量的五千万美元,才能满足交易规模检测的要求。

  这些规则规定存档收购适用于合资公司的组建。合资母公司被定义为收购人,合资分支被认为是被收购人。

  根据1999年6月29日采用并于2001年3月23日修正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官方司法解释,特别规则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些特别规则规定了,联邦委员会对于以下几种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进行公告,第一种是两种或多种已经存在并且独立的行业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种是至少有一个组成成员控制有限责任公司,即有资格享有不少于50%的公司利润或在公司破产时占有不少于50%的公司不动产。在下列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组成成员利润的收购应该公告,第一种是收购的结果是收购人持有有限责任公司100%的利润分红;第二种是收购人此前没有申请和获得收购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和成员利润的收购必须满足哈特一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修正法案详细描述的规模阈值的规定。

  在哈特一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修正法案下,合伙企业与其它经济实体被区别对待。如果交易会造成收购人持有少于100%的股份,哈特一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修正法案就不会限制交易。哈特一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修正法案规则仅着眼与不动产和表决权债券的收购。任何少于100%的股权都不会被当作不动产或表决权债券。但是,如果收购人通过交易获得100%的份额,这种交易就应该被公告。

  责任免除

  如果当事方完成了三项司法检测,应当填写哈特一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修正法案表格,付款并注意排队时间直到适用责任免除。法令注明了十类免除哈特一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修正法案责任的收购和个人。法令同时授权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进一步的个人责任免除和不可能引发违反反垄断法的责任免除。对其他国家最重要的责任免除是两项包含在联邦法规地十六法规的其他国家责任免除,法规§§802.50和802.51。当前,§802.50规定如果符合以下两条,美国人收购其他国家的不动产责任免除,第一如果不动产位于美国境外;第二,收购人通过收购,将会持有被收购人的在最近一财政年销售总额不超过两千五百外美元的不动产。美国人收购其他国家发行的表决权证券在下列情况下是免除责任的如果发行者:一,持有不少于两千五百万美元的帐面价值的美国境内不动产;二,最近一个财政年在美国境内或向美国销售总量不少于两千五百万美元。

  §802.51规定外国人收购不超过一千五百万美元的不动产,或收购的不动产在美国境外,哈特一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修正法案责任免除。外国人收购表决权债券是责任免除的,只要收购不授予以下的控制权(控制权指收购者不会因为收购而持有不少于50%的表决权债券),其一,发行美国境内持有不少于一千五百万美元帐面价值的不动产;其二,不少于二千五百万美元的年净利润或不动产总量的美国发行者。如果收购者和被收购者均是外国人,如果向美国或在美国境内每方合计年销售量,和二者总销售量均少于一亿一千万美元,并且美国境内的合计不动产总量均少于一亿美元时,责任免除。这些法规正在被修订,修正的规章正处于公告和讨论阶段。拟定规章将会进行修订并于2001年中定稿。应该在确认责任免除前咨询哈特一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修正法案法律顾问,因为阈值和价值衡量标准将会发生变化。

  其它责任免除包括:第一,收购人已经持有不少于50%的表决权债券的收购;第二,发行者不大于10%的表决权债券仅仅用于投资,而不管美元数量交易的收购;第三,一些特定公共机构的收购,仅用于投资或者日常业务,只要收购人持有的表决权债券不超过发行的优先表决权债券的15%和两千五百万美元,就不构成控制权。

  备案要求

  备案费用。发布公告的交易要求购买人交费以及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修正法表格,当然,当事各方可以通过谈判确定共同还是独自付款。费用的数量通常是很高的。不超出一亿美元的交易缴费额是45000美元。一亿到五亿美元的交易缴费额是125000美元,超出五亿的缴费额为280000美元。

  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修正法表格在范围上很广,可以分为十个独立款。通常,需要提供参加交易的个人身份相关的信息;对收购的描述,包括拟进行的收购的种类和方式;收购中不动产的比例和美元价格或者表决权证券;特定年份的美元收入,根据行业和产品分类分别罗列;市场地域数据;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供-需关系;收购方此前的收购描述。

  收购前公告并不改变判断标准,也就是反垄断法规定的合并和收购的合法性。但是,收购前公告可以为美国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监督大型合并和收购活动提供有效的途径,并为其提供能够快速评估的综合的数据,使其能够阻止违反反垄断法的未实施合并和收购。

  执法和司法

  反垄断法既能由政府也能有私人团体执法。在联邦政府水平上,司法部是谢尔曼法的唯一执法者,克莱顿法和罗宾逊-帕特曼法由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共同执法。司法部可以按照任何法律申请强制和赔偿,并对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实行追究刑事责任。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通常通过行政手段,司法强制终止以及相似的其它行政命令。私人当事方受到反垄断法违法行为损害时,可以寻求司法帮助,如果当事方的交易或资产受到损害时,可以诉讼三倍的赔偿,以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用。

  国际性经营的执法

  1995年,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为国际性经营颁布了新的反垄断指导方针(国际指导方针)。国际指导方针的确定目的是为国际性经营关于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国际执法政策提供反垄断指导。国际指导方针承认国际交易能够包含美国反垄断法的任何领域。国际指导方针探讨多种官方和非官方的国际协议,这些协议被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用于促进美国和其他国家政府的执法协作,减小特定诉讼中的摩擦和分歧。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同时也规定了反垄断法的执法范围,司法相关问题,联合,外国政府的参与和贸易规章。

  诉讼事项管辖和属人管辖必须按照反垄断法规定来进行诉讼。诉讼事项管辖存在于相关条款的预定范围的交易中,交易通常满足条款中明确规定的附加贸易要求,并且会影响州际和海外贸易。因为违法行为要么发生在“流”(诉讼事项从源到目的地的过程)或者明显影响美国州际和海外贸易,多种法令中规定的具体商业活动时可以实现的。属人管辖要求被告与法庭尽可能减少接触以保持公正,关于诉讼和公平辩护的机会应该通过合理的方式被告知。

  属人管辖权通常包含于非美国公司的案件中,通过揭露海外母公司和美国子公司之间的独立法人关系。司法部的一贯立场是,当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运作时,并且二者之间有共同的润分红,或者其中一者是另外一者的傀儡或者仅仅是代理,手段和助手,那么母公司也在美国的司法范围内。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在尊重礼仪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行使管辖权进行调查或提起诉讼或在特定案件中寻求特别的补救办法。在分析国外主权的巨大利益是否包含在内时,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会考虑一系列的相关因素,包括违法行为在美国发生和在国外发生的相对重要性;违法者或者受害人的国籍;违法活动对美国和其他国家的相对重要性和可预见的效应;与其他国家法律和现行经济政策冲突的强度;对其他国家执法的影响;以及其他国家的执法力度。每一个因素可能会根据特定案件的状况给预不同的重视程度。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将会考虑一个国家是否是鼓励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或给当事方自由选择策略的自由,还是禁止一些违法行为。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将考虑外国政府参与的行为可能有反竞争的结果的隐患。事实上,大多数外国国有企业在商业市场上的反竞争行动,都适用美国的反垄断法。如果反竞争行为是发生国法律强制的行为,并且强制作为该行为的一种天然属性,违反法律将会受到刑事和其他严厉制裁措施,该国主权下的殖民地同样要遵守法律,反竞争行为就不适用美国反垄断法。反竞争行为是主权的公众和政府行为,并且主权管辖的殖民地也同样遵守,反竞争行为同样不适用美国反垄断法。最终,政府设立的主体采取的行动对反垄断法是免疫的,即使请求者的动机是阻碍贸易。

  贸易法在出入美国的商品上设定限制性关税和限额,这种做法可以被认为是阻碍贸易的。严格遵守对于外国公司商品价格和数量的贸易规则,是由于潜在的反垄断免疫造成的。但是,与海外竞争者签署不符合美国贸易规则(或者不遵守这些规则)的协议适用美国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