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合同法》修改稿对劳务派遣开刀

  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主持起草的《〈劳动合同法〉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修改稿)已于3月底形成,目前正在进一步征求相关部委、专家的修改意见。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实施以来就备受外界质疑。行业内人士普遍的看法是,其中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过于“原则”,尤其对界定劳务派遣的“三性”特征没有明确规定,由此给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留下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再有就是对违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处罚标准太低。

  针对“劳务派遣”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除此之外并未对如何界定“三性”有进一步的说明,由此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知情人士分析称,为了明确劳务派遣岗位范畴,《劳动合同法》修改稿中将原来规定中的“一般”删除,目的在于减少适用中的漏洞。

  而对于“三性”具体的界定分别是,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单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以由被派遣的劳动者替代工作。《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主要是处罚劳务派遣单位,对违规用工是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修改后的处罚标准提高至“每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该条补充的内容还有,对违规用工单位也明确将受到相同额度的处罚。

  阻力来自央企

  劳务派遣用工泛滥主要是体现在垄断性的大型央企和事业单位。来自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显示,2010年全国劳务派遣用工已经高达6000万人,约占城镇就业总人数的20%,而在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央企和国家事业单位,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专设“劳务派遣”章节目的在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但在实施以来却出现劳务派遣在各行各业日趋泛滥的态势。

  据知情人士透露,早在《劳动合同法》颁布的2008年底,全国人大等方面就提出尽快完善相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而人社部作为主要的专职劳动部门,从2009年也开始着手制定《劳务派遣条例》,但时至今日,《劳务派遣条例》还是仍未露面。该条例一拖再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来自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声音很大。

  去年2月中旬,全国总工会曾将完整的“劳务派遣调研报告”上报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反映愈演愈烈的劳务派遣泛滥现象,建议尽快修改《劳动合同法》中相关“劳务派遣”内容。全国人大在经过调查之后,最终于今年两会前决定修改《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