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处交租房款,可办理“提存公证”

  本报讯12月15日上午,读者田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说“这几天正是交租金的日子,可咋地也联系不上房主了,当初合同上写了,过期不交租金房主有权收回房子,我这买卖干的挺好的,她真把房子收回去了可咋整呀?”

  据田先生介绍,三年前他在三中附近相中了一个门市房打算小超市。于是,他与房主肖女士签了三年的租房合同。“她要的价在当时并不低,我心思怕这几年租金涨得快,就一下子跟她签了三年的合同,合同写明,三年内不涨租金,上打租,每年交租金的日期为12月13日至12月18日,如果我没有按时将租金交给她,属违约,她有权收回房屋。”田先生说。

  “签合同的时候,房主只给我留了一个手机号和一个座机号。13号一大早,我就给她打电话心思把房租早点给她。可她的手机关机,座机也没人接。这几天,她的手机不是关机打不通,就是开机不接。现在我就怕她过了18号以我没把房租交给她为理由,收回这房子。”田先生在电话的那头发愁的说。

  随后,记者到铁岭市公证处替田先生进行了咨询。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对记者说,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故意不接受房租的行为,属于‘受领迟延’,从理论上讲,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而且能够受领但却予以拒绝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然而,在诉讼实践当中,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对出租方‘受领迟延’的事实予以支持,但这样的证据很难提供。

  这位工作人员还说,按照《合同法》第101条和《提存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向公证机构提存。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可以起到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果。即使在诉讼当中,提存公证也是强有力的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