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搭个“顺风船”,岂料船翻人也亡
搭乘顺风船途中身亡,受害人享有工伤待遇,就不能再行索赔吗?12月17日,武汉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受害人家属的索赔请求,依法判决肇事公司给付死亡赔偿金、安葬费20余万元。
1999年11月,葛洲坝集团公司因重庆一工程施工需要,与重庆东方轮船公司(下称轮船公司)签订了沙石采挖协议。2000年2月24日下午5时许,该轮船公司一艘驳船装载完沙石料后,葛洲坝集团五公司职工付某六人因回项目部开会,便搭乘上该驳船。
当日下午5时40分许,该驳船倾覆翻沉,付某等12人落水失踪。经多方搜寻,有7人获救,4人死亡,付某失踪。2007年6月28日,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付某死亡。
事后,付某妻子赵某因未收到付某死亡赔偿款,多次与轮船公司进行协商,未果。今年5月,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25万余元。
该轮船公司辩称,事发后,该公司已向五公司支付了赔偿款21万元,付某的赔偿金亦包含在内。同时,付某在工作期间死亡,其所在单位应按工亡对其进行赔付,该公司只应承担工亡赔偿后的不足部分。且此前双方曾约定,原则上五公司人员不得搭乘轮船公司运输船舶,如确需工作需要搭乘,其安全及经济责任自负。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双方关于安全责任的约定无效。轮船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其运输过程中付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付某所在单位虽然有义务对其进行工亡赔偿,但并不影响原告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轮船公司称支付付某死亡赔偿款7万元,但未能举出证据。因此,武汉海事法院依法驳回了轮船公司的辩解,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