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期内的纠纷维权
张先生咨询:
我于2010年5月18日与汝阳县某村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书,承包位于该村的一段河道,期限50年,准备搞旅游漂流项目,并在县公证处作了公证。2011年8月12日,该村一村民组以入股的形式对该河道进行开发漂流(该漂流河段在我承包河道之内),同时有在该居民组搞其他项目的陈某等人参与,当日为试漂。在该居民组群众组织试漂期间,我同哥哥张某开一辆面包车停于该漂流河段的下游河道中央,以阻止漂流船继续向下漂流。随后即有数名护漂人员与张某发生纠纷,互相争拉船只,随后双方就拉到一块儿。护漂人员多人(均为该居民组群众)与张某发生肢体接触,将张某拉到河岸后将其按住,不让张某起身,在此过程中张某用力往上起了一下,腰部就突然疼痛,之后站起不来,坐在地上。之后时间不长,我们的面包车前挡风玻璃及两侧部分玻璃被陈某等人砸碎。请问,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郭凤冬解答:
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招商引资合同也是一样的。投资商到某地投资,需要政府给予特殊的支持、优待,就需要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政府的相关承诺。本案中,自2010年5月18日起,你对自己承包的该段河道,在承包期内享有管理和经营权。2011年8月12日,该村一村民组以入股的形式对该河道进行开发漂流(该漂流河段在你承包河道之内),这表示你合同中标的物被相对方重复处置,相对人存在违约行为。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你可以起诉违约方,如果你的合同对标的物权利约定不明确,那要首先确定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标的物的权限问题。
根据《物权法》规定,承包人可以选择物上请求权,要求村民组退出该河段的开发、赔偿损失,也可以基于合同要求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排除妨碍,实现合同目的。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这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创设取得的规定,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后者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通过上述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你先于村民组订立承包合同取得该河段的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的排他性,你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虽然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原则,以不登记为例外,而不以交付为取得要件,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占有标的物是其特征之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即必须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占有)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否则,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无法实现。承包人的权利之一就是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与此相对应,交付上述标的物就是发包方的义务。本案中,你作为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履行交付河段的义务。可以基于承包合同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村委会作为该河道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非法占有人退出,并向承包人交付。总之,你可以以承包合同为依据,选择不同的请求权实现自己的权利。
本案中,村民多人打人、砸车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针对故意伤害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司法部门会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来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张某受到的伤害和车辆损失一并要求行为人进行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