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3960万元呆滞贷款是怎样形成的

  河北省冀州市审计局今年在对部分农村信用社进行审计时发现,个别信用社贷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如某信用社于2000年12月5日和12月10日连续与某学校签订了两份抵押担保贷款合同,共发放贷款3960万元。每笔均为198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5年和8年,两笔贷款的抵押人都是该学校,抵押物评估价值都是2356万元。抵押物重复抵押,且在信贷资产管理档案中,也未见抵押物品清单。贷款手续不完备,致使该笔贷款不能按时收息,仅2002年度该学校应缴未缴贷款利息就达218?68万元。该信用社又于2001年12月将这两笔贷款转入了呆滞贷款,给国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该信用社的做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中关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其抵押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提供任何担保物品必须是非多头担保;转呆滞贷款应在贷款到期两年后转入”的规定,该笔呆滞贷款的形成完全是由于该信用社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审核不细、把关不严、玩忽职守造成的。当初假如不以学校的财产作抵押,此笔贷款则无从谈起;假如让学校提供了抵押物品清单,审核仔细一点,避免重复抵押,就不会发生第二笔1980万元的贷款;假如到贷款期满的2005年和2008年以后再为转呆滞贷款,就不会发生提前将两笔贷款转入呆滞贷款的现象。对此,信用社领导和主管责任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审计机关已向有关部门出具了审计建议书,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建议金融部门加强信贷资产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严格遵守贷款审批制度、责任制度,按照贷款政策和有关规定发放贷款,保障贷款安全和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