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偷逃税款37万元,盐都县一公司受处罚

  江苏省盐都县人民法院近日对盐都县审计局查出的该县所属盐城市昌明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偷税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偷税罪对盐城市昌明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处以罚款37?7万元,对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陶某,财务负责人宣某免于刑事处罚。

  2003年初,盐都县审计局在对盐城市昌明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发现,该公司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隐瞒营业收入、少缴应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多种地方税收共计37?7万元,其中,2000年偷逃营业税3?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04元、房产税9450元、企业所得税2万多元,合计偷逃税款6?7万多元,占该年度应纳税额的29?29%;2001年偷逃营业税25?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万元、印花税2662元、房产税9450元、企业所得税2.2万多元,合计偷逃税款30?9万多元,占该年度应纳税额的65?94%。针对上述情况,盐都县审计局作出审计建议书,要求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及时与县检察院联系,将这一涉嫌偷税的犯罪线索移送县检察院。检察机关经过进一步侦查,确认了上述犯罪事实。期间,陶某、宣某主动到盐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方筹措资金补交税款,接受处罚。

  此案经过庭审,被告单位诉讼代理人及陶某、宣某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鉴于被告单位案发后能积极补交税款,接受处罚,被告人陶某、宣某能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尚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陶某、宣某免予刑事处罚,主管部门给予陶某行政撤职和留党察看2年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