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票与座票,同价不同权
近日,广州市民不满硬座票与无座票价格相同,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广深铁路公司。据悉,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当场立案,该案定于3月6日开庭审理。该市民称,能否胜诉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诉讼过程能提升公民的权利意识。
火车站票和座票在价格上一直没有任何差别,这仿佛已经成为了天经地义的惯例。然而,站票和座票所体现权利、待遇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同价不同权”,这显然不符合普通民众的自然正义观。
火车票在本质上是铁路公司和乘客之间的运输合同,《合同法》上明文规定着“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乘客对于铁路公司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是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同价不同权”更与法律上的公平原则相悖。
另一方面,铁路公司支持站票和座票同价的理由显得苍白无力。1月14日,铁路总公司副总经理胡亚东表示,“不管是有座还是无座,铁路公司付出的运力成本是一样的,目前还没有考虑无座票票价的改动。”
这种说法并不符合经济学原理和市场经济规律。对于铁路公司而言,边际成本递减,也就是说每多卖出一张票,平摊到每张票上的运输成本是逐渐减少的。对于站票更是如此,在不影响运输安全的前提下,铁路公司一般通过卖非站票就能收回成本,新增的站票售款,大部分都将成为利润,如果站票还按照座票票价出售,这就在违背市场规律,牟取暴利。
也有声音从操作性角度支持“同价不同权”,认为如果实现站座票不同价,就可能出现一些乘客在运输淡季的时候,先花半价购买站票,而实际享受全程座票待遇。另外,也可能有乘客先花半价购买了全程站票,而在中途有人下车,就能享受剩余区间的座票待遇。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如此情况确实对铁路公司也不公平。
但铁路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来避免这种不公平,如规定只有座票售罄时,才出售站票,并严格规定站票比例,既保障安全,又防止投机者。再如,进行分段计价,通过系统将无座乘客和中途下车乘客对接起来,直接体现在票面上,无座乘客待中途乘客下车后,就有权拥有这个座位。同时,无座区间打折计算,有座区间按全价计算。
可见,站票和座票不应同价,这在法律理念和技术操作上都并不存在障碍。唯一的障碍恐怕在于铁路公司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并没有用公平、平等的观念去对待自己的消费者。而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消费者协会面对这种不公平,本可以对铁路公司提起公益诉讼,为广大消费者维权,遗憾的是这并没有成为司法实践。
本次广州市民起诉铁路公司,凭一己之力,勇于对习以为常的不公平说不,这体现出这位市民克服了自我私利的责任意识,更体现出将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公民意识,值得称道。我们需要有更多这样的公民,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表达对公平的追求,实现对正义的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