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分公司担保总公司担责,合同无效债务不能跑

  未经总公司允许,分公司老板签下连带担保合同,债主找上门,担保人以“合同无效”为由,想开脱责任。律师指出,即使合同无效,担保人也要担责。

  徐老板在汉口一家国企上班。1998年底,徐承包了企业的副食经营部。经营部不具备法人资格,隶属该国企。

  去年,经徐老板担保,在民权路经营食品器材的张老板,借给徐的朋友刘强(化名)10万元做生意。徐老板代表经营部签了担保合同,保证要是刘强不还钱,由经营部负责还债。

  今年1月1日,还款期到了。刘强却因为生意亏了本,躲起来不见人。张老板只得向徐老板讨债。徐老板一改当初的信誓旦旦,推说自己所在的经营部是企业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当初的担保合同无效。

  张老板这下傻了眼。盖有经营部公章的担保合同,难道竟成了一纸空文?他转而求助晨报“法律在线”。

  【律师观点】

  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赖华辉说,担保合同确实无效,但徐老板及其单位仍有责任赔偿张老板的损失。

  赖律师称,根据《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签的担保合同虽然无效,但债权人张老板事先并不知情,属无过错方。而徐老板及经营部应该为擅自担保的行为埋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经营部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由总公司企业法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