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共有物的合同效力
问:2011年5月15日,我与章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我以30万元的价格向章某购买一辆奔驰车,行驶证、购置证,保险等手续同时移交。次日,我开着这辆奔驰车去维修时,章某的妻子王某拿着钥匙赶来,称自己是车子的主人,车的主钥匙一直在她手里,我用的是备用钥匙。她还说,此前她和丈夫章某正在闹离婚,章某偷偷地把她名下夫妻共有的奔驰车过户到章某自己名下,章某卖车的行为并未征得她同意,要求收回车辆。我和王某在修车厂发生争吵并报警,民警一时弄不清楚谁是真正的车主。就把车辆暂时扣下来。请问,我和张某签订的转让车辆的协议有效吗?
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张国强律师解答:共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共有物的,出卖人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反之,如果无权处分人没有取得处分权,而处分权人表示拒绝,则买卖合同无效。对此有一个例外,既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需不知无权处分的事实,支付了相应对价,从而依据善意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民通意见》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的人赔偿。显然,你与章某在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时,不可能知道该奔驰车是章某与王某的共同财产,而且奔驰车在章某名下,同时你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因此,在这个买卖合同关系中你是善意第三人,即使诉讼时车辆尚未登记到你的名下,你依然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
另外,《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当章某将车辆的相关行驶证、购置证、保险等手续移交给你时,合同已经成立并实际履行,至于将车辆登记到你的名下,只涉及合同的附随义务。所以,你已经取得了该奔驰车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