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租买合同转为买卖合同

  【案情简介】

  2010年2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以租代售协议》,约定:张某向李某提供价值38万元商铺一间,李某先付20万元,后每月支付租金2万元。在全部房款付清前,商铺仍然归张某所有;在全部房款付清后,该协议自动转为买卖协议,商铺归李某所有。

  签约当日李某即向张某支付20万元,张某亦将商铺交付李某使用。截至2011年3月,李某仅支付至2010年7月的租金共计12万元。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依约支付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的租金共计16万元。李某辩称:双方签订的是《以租代售协议》,而非租赁合同,其有权主张购买该商铺而不执行租赁合同。

  2009年6月,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支付张某6万元,张某将商铺过户给李某。

  【律师点评】

  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卢列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以租代售协议》的性质。

  以租代售协议又称租买合同,指租买人以分期交纳租金的方式买受标的物,并有权选择取得购买人或租用人地位的一种合同。换言之,租买人在分期支付全部租金后,既可以将租买合同转为买卖合同,选择支付购买价款并取得所有权;也可以放弃优先权,使租买合同转为租赁合同,而将标的物返还所有人。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诉争协议约定李某以租金方式付清房款后,该合同自行转为买卖合同,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故应属于租买合同。因此,李某有权选择购买商铺而终止执行租赁合同,但其应承担未依约付款的违约责任。故法院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解决纠纷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