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有效,租赁继续
陈女士有一间临街店铺,长期对外出租。去年5月份,陈女士将该店铺租给了林某,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每季度支付一次房租,水电费由林某支付。签订合同后,林某将店铺装修成奶茶店后开始营业,并且每季度准时缴纳房租。
今年2月,陈女士由于需要大笔资金周转生意,将该店铺卖给了自己的亲戚李某。双方办理手续后,李某来到店铺中要求林某半个月内搬离。林某认为,自己与陈女士的租赁合约期限为3年,从去年5月到今年3月还不到1年,还有2年多的使用期;另外,陈女士在卖出店铺时也未告知自己,李某没有权利要求自己搬离店铺。
李某则认为,陈女士已经将店铺卖给自己,自己是店铺的所有人,并不是陈女士与林某的租赁合同当事人,自己有权要求林某将店铺归还,林某在搬离店铺时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陈女士负责。双方协商未果,提至泉州仲裁委。
泉州仲裁委经过调查后认为,虽然店铺已经归李某所有,但是买卖不破租赁。最后,仲裁委裁决,李某无权收回店铺,但张某的租用该店铺的租金应支付给李某。
案件点评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这里的买卖不单单指商事交易行为,也包括继承、赠与等行为。
本案中,陈女生虽然把店铺卖给了李某,但是根据上述规定,陈女生跟李某的买卖关系,并不影响陈女生与林某之间的租赁关系。所以,在林某与陈某租赁关系没有到期前,李某不能要求林某搬离店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