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传真签合同可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某贸易公司因业务需要,欲购买50台电脑,便向某电脑公司发出邀请。电脑公司回复同意贸易公司的条件,双方约定50台电脑的总价款为15万元,贸易公司支付定金3万元。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贸易公司说最近繁忙,要电脑公司把合同传真过来即可。于是,电脑公司将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传真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盖章后再将合同传真回电脑公司,电脑公司就此得到了一份两方盖章的传真件合同。贸易公司也按约支付了定金3万元。电脑公司便着手配置了合同规定规格的电脑。

  可是后来,电脑公司却接到贸易公司的来电称,其由于业务暂停已不需要购买这些电脑,要求电脑公司返还定金3万元。电脑公司不服,双方协商无果。

  【案件分歧】

  本案的争议就在于用传真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两家公司的协商过程中,贸易公司一直质疑传真件合同的法律效力,认为这份传真件合同字迹不清、内容模糊,容易被伪造,这样的合同效力应不予认可,作为贸易公司当然可以要回已经支付的定金。

  而电脑公司则认为,传真件也是法律认可的形式,传真件合同与原件合同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贸易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何况电脑公司已经按照贸易公司的要求配置了相应规格的电脑。

  【法律提醒】

  为避免发生类似纠纷,今后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建议当事人双方尽量采取传统的当面签订方式。如果因为特殊情况只能采取传真方式签订时,则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采取传真方式签订”,明确传真件的效力,并且最好有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签订全过程进行见证,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有条件的时候尽量补签书面合同。

  【律师评析】

  在日常生活中,最经常见到的合同就是纸质的合同书,所以我们经常认为合同就是合同书,将合同的内容与合同形式等同起来。

  如前所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传真签订合同是否有效,这其实就是对于合同形式和内容概念的混淆,我们可以先来看以下《合同法》中对合同形式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现为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从这条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传真件。那么是不是法律规定认可传真的形式,我们就可以放心地以传真件来签订合同。因为现实生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身处两地,难以面对面签订合同,采取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对双方都很便利。但是,由于传真件在传送过程中经常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糊等情况,并且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受到质疑。

  上述案例中,贸易公司认为与电脑公司所签订的传真件合同字迹不清、内容模糊,容易被伪造,因此就否认了该合同的效力,这样的主张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而电脑公司如欲要求贸易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仅凭传真件合同还难以直接去认可合同效力,最好能够提供其他方面的相应证据,去证明此次交易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