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合同立法需加强
“国防合同作为国防领域资源交易中权利义务安排的行为,广泛存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之中,国防领域资源的流转主要依靠国防合同实现。面对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不断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国防合同制度建设明显滞后。”
这几年一直在为加强国防合同立法鼓与呼的军事经济学院政委马xx代表建议,制定专门统一的覆盖全面的国防合同单行法,克服国防合同法律规范分类分段分散规定的弊端,并与相关法规区别,增强立法的适用性。
马xx代表说,国防合同立法时,要明确国防合同的性质和适用范围,明确国防合同在军民融合式发展中的地位,规范国防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军方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权、强制缔约权、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权、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指挥权、对合同相对方的制裁权、合同价格的确定权等,同时赋予相对方特惠权、请求权、质疑权、申诉权和索赔权,保护相对方的利益。
要健全国防合同管理体制,形成内外制衡集中效能的监管体系,完善国防合同的救济与责任,设立统一的独立的专业的救济受理机关——国防合同仲裁委员会,建立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共管的司法管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