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看待合同解除条款

  案情介绍

  2007年9月,汪某将一间商铺租赁给张某用于经营茶庄,租赁期限为五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均不得单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任何一方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对方提出,并支付对方三个月的房租。此后,张某生意兴隆,而因商铺周边房租上涨较快,汪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调高租金。2009年7月,汪某提前三十天向张某发出通知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承诺在收回商铺时按约向张某支付三个月房租,张某则回函不同意解除合同。汪某遂于2010年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并要求张某返还商铺。

  该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汪某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任何一方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对方提出,并支付另一方三个月的房租”属于自愿约定的合同解除条款,双方均可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汪某在满足提前三十日并支付张某三个月房租前提条件下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该案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汪某与张某参照当时市场租金水平重新调整了房租,房屋租赁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法官释法

  做生意,讲究长期稳定性,原因不仅在于前期投入回收需要一定的周期,还在于保持客源是可持续经营的要义。本案中,张某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汪某支付的三个月房租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给张某带来的预期利益相比已不成比例。同样,做生意,讲究防范风险,风险不仅包括竞争可能带来的优胜劣汰,还包括在经营中对重要的合同条款判断不清等带来的法律风险。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条款有很多,当事人往往关注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时间、违约金等条款,对于合同解除的条款常关注不够。合同解除将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当事人都必须慎重对待。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对于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目的多为适应多变的市场环境,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汪某与张某合同中约定的“任何一方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对方提出,并支付另一方三个月的房租”条款就属于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条款。由于该条款赋予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影响极大。但鉴于该条款是双方自愿协商约定,且双方依据该条款均平等享有解除权,汪某依事先约定行使解除权,便不能视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汪某若确实解除合同索回商铺,张某难免因此受到损失,最终通过法院调解,汪某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协商对租金条款做出了调整。

  法官提醒

  “约定就要遵守”不仅是诚信的体现,也是法治的要求。“白纸黑字”的合同被认为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而法律又同时推定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尊重当事人之间的自愿约定同时赋予其法律约束力。审判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解释或抱怨不懂合同条款或者未仔细看清条款而后悔莫及。因此,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审查合同的每个条款,了解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对于可能影响自身权利的条款,要与对方及时协商,明确合同具体含义。如果合同签订后认为合同中存在欺诈、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条款,一定要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切不可疏忽大意,抱着大而化之的心态,以致产生纠纷时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