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快递丢件赔偿标准

  1、对于保价的邮件快递,按照保价的金额赔偿;

  2、对于保价的邮件快递,按照当事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来陪,但最高赔偿额不能超过收取的资费的三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损毁和丢失情形分别进行讨论,具体见下文。

  快递损坏赔偿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1、赔付对象

  快件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

  2、索赔因素

  索赔因素主要包括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

  3、赔偿原则

  快递服务组织与顾客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A。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

  a)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b)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B。快件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

  a)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b)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c)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