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转让合同和可变更合同的法定条件

  转让合同和可变更合同的法定条件

  (1)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就可以变更或转让合同。

  这里应注意的是,有两个必备条件:

  ①、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单方面是不行的;

  ②、是限制性条件,就是不能因变更或转让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允许变更或转让合同。这主要是指:发生地震、台风、水灾、雷击、国家计划调整、事故等。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允许变更或转让合同。如:认为“不必要”:主要是指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使守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无法达到原来签约的预期目的,在生产经营上已经变得没有意义,甚至可能会受到更大损失,(如:商业企业与生产企业间签订的季节性商品买卖合同夏令时装,由于生产企业延迟交货,错过销售旺季,已使商业企业应得的利润受到损失,如果再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失更大,--仓库保管,贷款利息等。所以,合同如继续履行已成为不必要。这时的责任方应是生产企业)。

  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1用人单位书面向劳动者提出劳动合同的要求,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理由,变更的内容;

  2在一定的期限内双方进行协商;

  3签订变更协议,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变更的时间。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对确认和证明劳动合同内容及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事实,有着重要的意义。

  如未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劳动者在新岗位工作一段时间,感觉不满意而要A可原岗位工作,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劳动者要求按原合同履行的,用人单位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笫2款也明确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