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货物损失谁来赔偿
简单地说,商品只要还没到消费者手里,那么消费者是不承担任何损失的,一般来说遇到物品被烧毁等无法运输的情况,是由承运方来承担损失。至于赔偿多少,也是按照合同约定来,但运输物品有价格高的价格低的,一般情况下赔偿标准都是一致的;若是贵重物品进行了价格保护的,则是按照新的合同内容来赔偿。
1、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间接损失、营业损失、延迟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上述条款加黑加粗。佟某是投保人,其在投保单上书写“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在签章处签字。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所主张的承包金损失不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项下进行赔付。
2、商业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且该车辆在进行投保时,保险公司亦对此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说明,故上述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项下进行赔付,应由本案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当事人未约定保价条款、或者保价条款被排除适用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又未以其他方式约定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则需要按照货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决定承运人的赔偿数额负担。实践中,由于双方对货物的品种各执一次,例如托运人在货单中填写的是“服装”,而承运人在交运时服装是“报喜鸟”高端品牌,这两种货物价值相差比较大。由于民法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对其交运的货物内容、货物运输实际遭受的损害及其价值减损数额,举证责任仍然在托运人一方。而且,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要求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数量等必要情况,而双方就货物种类产生的原因大部分还在于托运人没有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因此举证责任理应由托运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