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违约,“订金”“定金”须分清

  日前,记者从铁西法院民三庭了解到一起关于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的合同违约案。

  李某与金某于几年前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金某为李某加工模具,价款3000元,李某向金某支付订金1500元。后因金某违约,李某诉至法院,主张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定金罚则,由金某双倍返还其交付的订金,合计3000元。

  铁西法院民三庭法官经审理认为,李某所支付的1500元,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应为订金而非定金,故对李某双倍返还的诉讼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的主审法官介绍,签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定金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