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流程是怎样的
法院受理案件有以下流程:
1、起诉。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留存。
2、立案。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签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同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书、诉讼须知、调解须知以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3、排期。经法院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排期包括确定开庭日期、时间、法庭和审判长,并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
4、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可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派驻本市各法院的收费点交款。
5、付款方式。以现金、本票方式付款的,由农行直接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以支票、汇票方式付款的,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对号单三天后到交付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
6、法院开票。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即时向法院调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法院在接到起诉的时办案流程如下:
(一)立案;当事人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立案。
立案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将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可以在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受理;如果当时提交起诉状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法院会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三)开庭;
(四)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固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