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四川省(成都市)200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川高法民一(2008)5号文件的通知,四川省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采用下列新标准:(律师提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09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本标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09年4月30日之后的适用更新的标准,赔偿金额会更多高些)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09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547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694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74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13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