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用女友身份证办手机卡欠费不还,法院强制执行还钱

  小美与小辉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2009年10月份,小辉持小美身份证在某移动公司申请了一个新手机号,并办理了“全球通”业务。自2010年5月1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小辉共欠通信费2000余元,并因此产生了违约金3000余元元,合计5000余元。

  2011年1月14日,小辉给小美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上写明了上述手机号是用小美身份证办理的,所产生的欠费与小美无关,其于2011年2月10日至15日期间将欠费交齐,但被告却迟迟没有办理。无奈之下,2011年11月6日,小美缴纳了上述欠费。

  小美认为,新手机号所欠费用,系被告小辉个人消费产生,自己为其垫付了相关费用,造成其财产损失,遂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小辉返还手机费欠款5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借用原告身份证办理手机通讯业务,并用于其个人使用,因此产生的欠费及违约金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垫付了相关费用,因此造成了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应予及时返还,故判决小辉返还小美为其垫付的通信费及违约金共计5000余元。

  因小辉没有按期履行法定义务,2014年4月,小美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找来小辉谈话,但是小辉一直没有工作,所以没有收入来源可供执行。无奈之下,执行法官到小辉家中查探情况,在其母亲得知该事件后,同意替儿子将钱还清,但是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最终,在2014年12月初,小辉的母亲替儿子将案款交齐,至此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