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中介起诉买主违约被驳回

  千龙网北京10月14日讯(记者周翔通讯员萧萧)一般房屋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看房后,买方如购买该房必须通过中介公司,而不得与该房出售人私下交易或通过其他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否则将视为违约,并须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日前,宣武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房屋买卖双方越过中介签订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案,并依法驳回了房屋中介的诉讼请求。

  房屋中介公司恒宇世纪称,今年5月7日,他们为韩某、刘某夫妇二人提供了居间服务,带他们看了本市房山区一套房屋,并签订了看房协议。双方还约定,如二人购买该房必须通过恒宇世纪,韩某、刘某夫妇不得与该房出售人私下交易或通过其他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否则视为违约,须支付房款总价3%的违约金。

  恒宇世纪公司表示,韩某、刘某夫妇看房后感到满意,在公司的安排下两次与房屋出售方见面。但随后二人越过公司并通过另一家经纪公司与出售方办理了房屋交易手续。据此,恒宇世纪诉至法院,要求韩某、刘某夫妇二人支付他们违约金6.14万元。

  韩某、刘某夫妇则表示,中介的看房服务尚不构成居间服务。因为双方既未签署居间合同,亦未就居间服务涉及的内容、对价、权利义务等进行协商及约定。所谓看房协议系中介拟定内容后让看房者签字,仅表明中介公司员工曾带看房者看过房,但并未告知看房者违约金的含义及计算基数。上述所涉房屋信息为公开信息,各方均可通过公共网络获取该信息,中介公司对该信息并不享有独占性,因为他们认为看房者有权利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经法院查明,出售方的确曾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个人出售信息,在信息发布后,有多个中介和个人联系看房及买房事宜。

  宣武法院据此认为,恒宇世纪公司起诉依据的《看房协议》所涉及的房屋信息,系通过此前互联网络公开的房源信息,对于是否进行该房屋的交易、是否选择恒宇世纪公司作为交易的中介机构,韩、刘夫妇二人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对于此权利,恒宇世纪公司无权进行干涉。恒宇世纪公司拟定的《看房协议》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的规定,应属无效。恒宇世纪公司依据该协议要求韩、刘二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恒宇世纪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