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院执行难的原因

  (一)执行队伍和财政状况与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总体来看,执行人员数量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这是最近几年困扰法院,造成执行难的主要问题。而且由于案件难度大,执行装备差,执行人员即使全负荷工作,也很难全部执结,从而使大量案件推移到下一个年度执行,造成案件积压。

  (二)地方保护主义和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成为异地执行难的最大拦路虎。“两个保护主义”的严重困扰导致了“执行难”。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之所以存在,是与我们的政治形势、经济形势、社会发展形势以及司法工作的环境密切相关的。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制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文件,阻碍或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这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三)被执行人难找。实践中不乏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强制执行而举家搬迁,部分企业注册登记材料不完全或实为没有固定资产的皮包公司根本无从查找其下落,不少案件采取缺席判决的形式结案,而被执行人已根本无法查找;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变为无法实现债权的一纸空文。

  (四)协助执行人难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法院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现实中则是具有协助义务的执行单位不予积极配合,以各种理由阻挠法院的执行工作。协助工作从协助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沦落为人民法院艰难的请求。有的单位以不符合各种名目的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协助执行。一些金融机构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障碍,甚至有各别单位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五)当前,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的了解和理解远远不够,不少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诚信观念缺失,把生效法律文书视为一张白纸,遇到执行往往设法逃避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当法院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少当事人不惜采取暴力反抗的手段,殴打执行人员,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行人员。部分被执行人虽不采取极端的对抗手段,但是他们从诉讼阶段就转移隐匿财产,故意掩盖行踪,造成执行案件根本无法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对此,我市一位资深法官解释称:肇事双方均有责任进行赔偿,谁有能力谁先赔付,事后再向另一方索取一半赔偿,如果一方消失,另一方就得全额赔偿。

  这位法官说,目前法院在执行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一是执行方式难:法院的执行并非一帆风顺,通常要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如拘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制拆迁等;二是执行干预多:辱骂和逃跑算是比较轻的,更有甚者会殴打执法人员,异地执法更是难上加难;三是执行人员素质:品质高的执行员办事大公无私,不畏权贵,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因此会想尽办法做好自己的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品质差的执行员则反之;四是执行案件类型:比如民事的如扶养费或抚养费的赔偿,涉及到赔偿额度较大的案子,一般被执行人都无法履行,而不是不想履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