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条款及补缺事项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商业活动中,合同作为买卖的一种协议,是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的内容表现为合同的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式。
该条款中的8项条款是建议性规范,仅具有提示的作用,并不是指违反该法条,就会导致合同不成立。其目的,旨在提醒当事人在达成协议,订立合同时应该尽可能将合同中的条款制定得详细,以避免纠纷的产生。
当然,合同应当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一些必要条款,即一旦欠缺必要条款,合同则不成立。《合法法解释(二)》第1条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12条8个条款中,当事人名称、姓名、标的、数量是认定一个合同是否成立的条件,亦视为一个合同成立的基本。
在一般情况下,除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这三项条款外,其余条款的缺失并不一定会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是,一旦当事人因合同中一些未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的条款而产生纠纷,即在合同内容和履行事项方面,又应如何对合同进行补充或补正呢?
在这里就应提到合同的补缺事项。补缺是对合同中存在的漏洞的补充,因此此种补缺又称为合同的补充性解释。该补缺又分两种,一是依据推定意图补缺,二是直接依照法律规定补缺。《合同法》中对此体现在第61和62条,一旦因合同中存在的某些漏洞而产生的纠纷,即可依照61条中规定的方式;(1)依据当事人补充的协议确定;(2)依据合同有关条款;(3)依据交易习惯确定。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补缺步骤中,此方式为第一步骤。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根据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完成补缺任务的,适用第62条,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补缺,解决合同纠纷,达到完成交易目的。此为补缺的第二步骤。
因此,正确理解《合同法》第12条的内容条款,以及第61、62条相应合同条款的补缺方法,并依据当事人双方交易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才能制定较为理想的合同,减少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