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赠与合同,兄妹反目

  近日,鹤岗工农法院审理了一起情况复杂的房屋赠与纠纷案件,这起胞妹状告胞兄的案件表面看赠与的手续齐全,受赠者理应顺理成章获赠,但从法律角度实则非然

  李妹和李哥是胞兄胞妹关系。2000年9月份,他们父母居住的平房被动迁安置在一户新楼,因应交房款数额较大,父母无力支付,李哥便为此楼出资房款和装修费。李的父亲于2000年12月的一天出具房屋产权立据证明一份,大意是他们居住的房屋产权由李哥所有,因怕再花钱所以房屋产权名是李父没有更名。并且说明此房更名过户手续只有李哥方可办理,其余人无权办理,此项约定是征得全家人的同意。2003年10月,李家兄妹的母亲去世,李父于2004年以买卖的方式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李哥名下。2005年8月,李妹与李哥签订更改协议,大致内容是,经全家人协商同意,将2004年2月由李父改为李哥的房屋产权证明正式改为李妹,其产权也归李妹所有。由于李妹人在外地,不能及时办理转改手续,还约定了日后办理过户的有关事宜。李哥、李妹还约定,产权证改名后,将其借款两万元当时归还李哥。而该协议至今未实际履行。李父于2006年7月去世,当时该房屋一直由李妹的姐姐居住。2010年7月李哥起诉李妹的姐姐要求腾出此房,同年8月份李哥与李妹的姐姐自愿达成协议腾出房屋后,连同该房屋钥匙一并交给了李哥。2010年10月后,李妹的姐姐通过亲属将该房屋钥匙送到外地交给李妹。因与李哥协商未果,现李妹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哥履行签订的协议,并将一直未交付给李妹的该房屋产权变为李妹自己名下,并由李哥承担诉讼费用。在庭审中,李哥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该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产权所有人系李哥,对李妹的诉讼请求,因该协议系实践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合同成立的要件,该合同成立必须有意思表示与标的物交付两个要件,及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而本案李哥虽在更改协议中同意将房屋赠与李妹,但未将赠与的房屋交付给李妹,现李哥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该协议,不能证明李妹的主张,故对李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条款,驳回李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李妹承担。法庭之外,这对胞兄胞妹形同陌路,手足之情顷刻间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