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反垄断执法与国家产业政策关系问题

  国外一些机构的报告质疑中国反垄断执法工作的一个方面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是为产业政策服务的。而在反垄断执法中如何处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很复杂并且充满争议的问题,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竞争政策等同于竞争法律,主要是《反垄断法》;广义上的竞争政策比竞争法在范围上要广泛,它包括放松经济管制、促进竞争自由和市场开放的各项政策,其可以体现为综合竞争法、含有竞争规则的部门规章或其他由政府所采取的强化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狭义上的产业政策是指政府有目的地对未来国家产业结构的变动进行调整、干预和规制的总称,是国家为弥补市场机制失误而采取的补救政策措施;广义上的产业政策则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两种基本形式,是国家干预经济发展、进行经济管理的重要表现,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并具有某种程度的一致性。两者的一致性主要表现为都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同时也表现在两者的最终目标具有一致性。基于此,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不是此消彼长,而是相互依存与相互补充的关系。竞争政策的实施需要在产业组织之间或产业组织内部这个大舞台上进行,产业政策的落实同样离不开竞争政策维护的公平市场机制。当然,两者在不少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包括调整手段的差异、作用机制的差异、调整范围的差异、价值导向的差异以及实施过程的差异。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冲突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是存在的。在我国反垄断执法中,不能简单地以产业政策代替竞争政策或者相反,而应寻找两者之间的共同点或平衡点。在适用我国《反垄断法》时应考虑相应的产业政策,产业政策虽然不是排除《反垄断法》适用的理由,但其是限制《反垄断法》适用的一个条件。

  实际上,产业政策的实施离不开市场自由竞争的条件,产业政策的实施应体现竞争政策的基础保障机制,实现两者的协调是市场经济的呼唤和法治的基本要求。产业政策通常是贯穿于《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的,特别是经济学分析方法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广泛运用。以经济效果理论为核心的“合理原则”往往注重在反垄断与经济效益方面进行合理权衡,“合理原则”适用过程的实质是协调、融合产业政策的过程,合理原则运用的真正目的在于豁免那些对竞争损害不大但能带来更优经济效益的限制竞争行为。当然,我国反垄断执法无疑应以竞争政策(主要为《反垄断法》)为基本依据,对产业政策的适当兼顾不能损害《反垄断法》本身的基本目标和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