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失误将一串巧合变成麻烦
“按理说同姓同名的人是缘分,我却因为和人同姓同名,闹了场不小的麻烦。”昨天上午记者接到了市民陈燕女士的电话。昨天早晨陈女士去快递公司领取自己的急件,到了以后却发现自己的东西已经被人领走了,查看单子上的签名确实也是“陈燕”,原来是和她同姓同名的人混领了东西。
据了解,陈女士是某火锅店的其中一位店经理,新店开业需要添补20个电磁炉,无奈电磁炉是特定的,只能现从重庆总部寄过来。眼看新店就要开业,这可急坏了陈女士,她告诉记者:“我在快递公司听到自己东西被冒领时,急的都快哭了。东西第二天就要用,再从重庆发也来不及了,快递公司竟然犯这种低级错误简直不可原谅。”
昨天下午,陈女士通过快递公司找到了和她同姓同名的另一位陈女士,但另一位陈女士却不肯还回自己混领的电磁炉,这位陈女士表示东西是物流公司给她的,她以为就是朋友发给她的礼物,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把电磁炉分发给济南的亲戚了,所以无法原数归还。最后在物流公司的调解下,混领走电磁炉的陈女士最终归还了其中14个,她告诉记者:“我收到的东西是朋友邮给我的新婚贺礼,因为要给我惊喜所以并没有告诉我邮的什么东西,我已经给了亲戚,再要回来不合适。这是物流公司的错误,我觉得自己并没有错。”
“客户来领物品时我们都会核对身份证,即使是朋友代领,我们也都会仔细查看代领人和本人的身份证。陈女士的这种情况我们第一次碰到,确实提醒了我们的不足。”该快递公司的经理表示;“主要因为货物都是发到我们物流中心,没有个人的具体地址,出现这种错误我们应该负首要责任,以后我们除了查看身份证外还会核对个人手机号码,一定坚决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随后,记者又采访了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的房律师,他告诉记者:“物流公司收到托运费就必须保证货物安全送达,两个货物从不同的地方邮寄过来,又是不同的电话号码,在实质上是没有重复的,出现这种错误物流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但是房律师表示,混领物品的另一位陈女士,领取的东西也必须归还,他说:“基于公平的原则,无偿取得他人的财务应当返还。在没有合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又不支付同等的价值,从法律上讲陈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无偿获得他人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的行为,根据法律应当返还不正当的获益。陈女士可以让物流公司陪同她向亲戚解释,也可以要求他们负责自己的所有车费等其他次生费用,但是应该把物品归还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