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资不抵债,合同能否取消
【案例】2008年,某电厂因运转需要与某电煤企业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电煤企业发现电厂由于经营不善,一直负债经营,并且还有多份生效的法院判决未履行。为避免无法拿到煤款,电煤企业函告电厂中止履行合同,要求电厂准备好货款或提供相应担保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由于电厂迟迟没有回应,电煤企业将准备好的煤炭卖给了其他公司。后电厂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电煤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那么电煤企业是否构成违约?电煤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仲裁说法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表示,电煤企业不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本案合同履行中,电煤企业发现电厂负债经营的情况,如继续履行将有造成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即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电煤企业不构成违约。
而电煤企业依照《合同法》中止履行合同后,及时通知了电厂,并要求电厂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若电厂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电煤企业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