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因撤诉而无效
被告蒋某将房屋转让给原告李某,依照约定李某应该分三次履行价金(约100万元)给付义务,转让金全部支付完毕后再转移使用权于李某。李某支付了第一笔转让金后外出做生意,房屋因蒋某与他人的债务纠纷(约20万元)而被法院查封,李某为此停止支付剩余转让费,并以蒋某无履行能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请法院解除合同,蒋某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李某在蒋某应诉后获悉房屋价格上涨,即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后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蒋某主张合同已经解除,李某坚持称合同尚未解除。
[析案]解除权系形成权,解除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效果不因当事人撤诉而无效。
《合同法》第96条规定,解除权人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首先,起诉行为与“通知”一样,可以达到解除合同的意思为被告所知的效果。因为载有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传票较之解除权人本人的书面、口头甚至默示的通知更具有通知的效力。本案中,解除权人李某虽未以直接向当事人为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但他的起诉行为以及蒋某的应诉表明李某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通过起诉而为被告所知的效果。其次,解除权行使的效力不取决于法院判决,法院是否判决、何时判决对解除权行使的效果及效果发生的时间没有任何影响。因为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的通知就是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解除权人一经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传达给对方当事人,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第三,解除权的行使具有不可撤销性,这是由解除权的性质和信赖利益的保护所决定的。本案中,李某在第一次起诉后撤诉,虽然撤诉的效果相当于没有起诉,但是撤诉并不意味着撤销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解除权一经作出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在李某撤诉之前,合同已经在他们之间消灭了,该撤诉行为对合同解除的效果不产生任何影响,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也无法使已经消灭的合同恢复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