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中的一种,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及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内容包括通知、说明、协助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

  责任性质

  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以及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对于先合同义务,违反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违反合同履行阶段的附随义务,笔者认为其是一种违约责任。因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附随义务已属于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不应将违约责任仅局限于违反给付义务的情形,且对附随义务的违反,与违约责任一样,均使对方的给付利益无法圆满实现或构成加害给付。

  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后合同义务。对于违反此项责任义务的责任性质,一是认为属于侵权责任,二是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笔者认为这两种责任都不妥当,首先侵权责任的发生无需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交易关系,且其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的程度要低于附随义务的程度,另外缔约过失责任特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不宜用在此处,因此,对于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情况应专门成立后合同义务责任。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

  若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可能致使对方的固有利益受损或使其利益处于持续不断的危险时,应赋予受害方主张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允许权利人要求债务人采取可行措施达到缔约的合理状态,当然此时附随义务应具体特定,以便债务人可以履行。若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已使当事人失去对对方的信赖或采取补救措施已不可能达到时,应允许权利人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缔约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损失的赔偿应以合同成立可得利益为限。

  对于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缔约过失义务一样,此时权利人可要求义务人采取补救措施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同的是,这时合同在当事人间已经成立,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相伴随,故除上述两项措施外,我们应允许权利人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合同。

  对于后合同义务,其承担方式亦包括采取补救措施或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救济手段可以结合起来适用,若当事人解除了合同或要求违反附随义务的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但仍受到利益损失的可同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