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尽保管义务,货物变质须赔偿

  郑州贾先生来电咨询:

  我去年将一批毛豆存放在冷库中,跟冷库约定12月1日前将货物提走。近日我带客户去验货发现那些毛豆已经变质,大部分腐烂,无法销售。本想毛豆放到12月份卖个好价钱,可是现在成了废品。我与冷库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了多次都没有成功。请问,该货物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罗晓琼解答:根据你的描述,你与冷库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仓储保管合同关系,你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适用《合同法》中关于仓储合同的有关规定来调整。《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你将货物存入冷库,冷库方在保管期间发现货物变质后,应及时告知你,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者自己先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但冷库方既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采取其他任何措施进行处理,所以冷库方对货物的最终全损是负有责任的。冷库方在仓储合同约定的保管期内,未完全尽到保管人的义务,对货物的变质负有赔偿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你还可以要求仓库方赔偿预期利润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