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三)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不予处罚:⑴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⑵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⑷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2、从轻或减轻处罚: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⑵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⑶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⑷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⑸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其中,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环节。

  行政主体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必须做到:

  第一,必须查明违法事实,对于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罚;

  第二,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的特征:

  ⑴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①违法事实清楚;②有法定依据;③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⑵程序简单迅捷,当场处罚。

  2、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

  ⑴表明身份;⑵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⑷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⑸备案。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

  1、一般程序有如下特征:⑴适用范围广。⑵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

  2、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告知和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见教材p55)

  (三)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并不是独立的行政处罚程序,隶属于一般程序。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具有如下特征:

  ⑴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

  ⑵听证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⑶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只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申请,才可适用听证程序;

  ⑷适用听证程序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⑸组织听证是一定条件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只要特定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组织听证这一法定的程序义务。

  2、听证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⑴听证权告知;

  ⑵听证申请的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当事人以什么形式提出听证要求,《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可以理解为,既可以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以书面形式。

  ⑶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⑷听证的主持与参与。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⑸组织听证会。

  ⑹制作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