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行政处罚标准若干规定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行政处罚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委有关直属单位,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现将《武汉市建设行政处罚标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武汉市建设行政处罚标准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保证建设行政执法的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界定市建委委托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汉市建设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现对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无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和施工图未经审查擅自交付使用等违法事项的处罚标准规定如下:
一、对于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
(一)职责分工房屋建筑工程的查处由市建筑市场管理站负责,市政工程的查处由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有关建筑工程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市建委的委托权限执行。
(二)处罚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即“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建设部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具体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按如下标准执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应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日历天。
1、建筑工程
(1)超出管理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30日,仍存在违法行为,工程尚未做到正负零的,对建设单位的罚款计价基数按基础工程合同价处罚,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的罚款。①基础工程施工完成量不足50%的,对建设单位处合同价1%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②基础工程施工完成量超过50%的,处合同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
(2)超出管理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30日,仍存在违法行为,工程进度已超出正负零的,对建设单位罚款计价基数按整个工程合同价处理,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
(3)对于超出施工许可证核定范围,加层建设的部分,对建设单位处以按加层部分施工合同价的2%处罚;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
(4)建设单位除了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外,还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无证施工行为按2%处罚,对其他行为每发现一项加处20万元罚款,合并执行;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
2、市政工程
(1)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管理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30日内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罚款。
(2)超出管理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30日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或者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0000元罚款。
(三)情节认定
1、免于处罚的情节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1)建筑工程在限期整改期限内,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
(2)因为工程项目的特殊要求,经省、市领导明确书面批示先行开工建设的,但开工一个月后必须要到有关管理部门补办施工许可证。
(3)国家和政府的抢险救灾工程、高新科技工程等。
2、从轻处罚的情节
(1)初次违法的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整改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从重处罚的情节
建设单位无证施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按法定幅度的上限即工程合同价的2%处罚:
(1)同一建设单位自上次违法行为被查处之日起,三年之内再次违反同一规定的;
(2)违法建设的工程中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并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
(3)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四)其他对于查处过程中,建设单位拒不提供真实合同,或者所提供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合同价格根据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定额标准核定,处罚幅度按2%的标准执行。
二、对于施工图未经审查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一)职责界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图未经审查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的查处由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负责。
(二)处罚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即“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按如下标准执行:
1、住宅及商住楼类项目,对建设单位施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1)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0㎡:每栋建筑罚款20-25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第二次,则每栋罚款25-30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第三次,则每栋罚款30-35万元。
(2)总建筑面积5000-1万㎡:每栋建筑罚款25-30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第二次,则每栋罚款30-35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第三次,则每栋罚款35-40万元。
(3)总建筑面积1万-2万㎡:每栋建筑罚款30-35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第二次,则每栋罚款35-40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第三次,则每栋罚款40-45万元。
(4)总建筑面积2万-5万㎡:每栋建筑罚款35-40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第二次,则每栋罚款40-45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第三次,则每栋罚款45-50万元。
(5)总建筑面积5万-10万㎡:每栋建筑罚款40-45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则每栋罚款45-50万元。
(6)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每栋建筑罚款45-50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则每栋罚款50万元。
2、公共建筑项目,对建设单位施行罚款的行政处罚:(1)单体小于2万m2,每栋罚款20-25万元;(2)单体2-5万m2,每栋罚款25-30万元;(3)单体5-8万m2,每栋罚款30-35万元;(4)单体8-10万m2,每栋罚款35-45万元;(5)单体10万m2以上,每栋罚款45-50万元。
3、发现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且设计文件已实施时,对设计单位施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1)单栋违反强制性条文1-10条:每栋建筑罚款10-15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第二次,则每栋罚款15-20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第三次,则每栋罚款20-25万元。
(2)单栋违反强制性条文10-15条:每栋建筑罚款15-20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第二次,则每栋罚款20-25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第三次,则每栋罚款25-30万元。
(3)单栋违反强制性条文15-20条:每栋建筑罚款20-25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则每栋罚款25-30万元。
(4)单栋违反强制性条文大于20条:每栋建筑罚款25-30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则每栋罚款30万元。
4、2001年以前设计、建设的建筑项目,属清查补办类的,给与警告。对原已审查合格,后擅自扩建的工程,当地面以上超出建筑物平面扩建的平面单层面积超过原平面单层面积10%时,视为未经审查的新建建筑,按上述情况处理。
三、对于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擅自作重大设计修改,其修改内容未经审查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一)职责界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擅自作重大设计修改,其修改内容未经审查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的查处由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负责。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二)处罚标准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按如下标准执行:
1、系建设单位强制行为时,对建设单位施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1)在原建筑上加层1-2层,且每栋增加的建筑面积小于3000㎡,合计增加建筑面积小于5000㎡,每栋建筑罚款1万元。
(2)增加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时,视同新建建筑未经审查交付使用,按“施工图未经审查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的处罚标准进行罚款。
(3)在原建筑上增加3层及3层以上,视同新建建筑未经审查交付使用,按按“施工图未经审查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的处罚标准进行罚款。
(4)对建筑物层数及总建筑面积无大的改变(小于等于5%)的其他重大设计修改,每栋建筑处罚1万元。
2、当技术评价时,发现修改设计后出现违反强条问题,并且修改设计文件已实施,对勘察或设计单位施行行政处罚:
(1)单栋违反强制性条文1-10条:每栋建筑罚款10-15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第二次,则每栋罚款15-20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第三次,则每栋罚款20-25万元。
(2)单栋违反强制性条文10-15条:每栋建筑罚款15-20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第二次,则每栋罚款20-25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第三次,则每栋罚款25-30万元。
(3)单栋违反强制性条文15-20条:每栋建筑罚款20-25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则每栋罚款25-30万元。
(4)单栋违反强制性条文大于20条:每栋建筑罚款25-30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则每栋罚款30万元。
四、对于无资质、超资质、挂靠设计的建设工程
(一)职责界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资质、超资质、挂靠设计的建设工程的查处由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负责。
(二)处罚标准
1、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
(1)建设单位违法将勘察设计任务发包给超过其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罚款50-75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罚款75-100万元。
(2)建设单位违法将勘察设计任务发包给无资质勘察设计单位,罚款75-100万元;三年内重复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罚款100万元。
2、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违法承接业务,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条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
(1)超资质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处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的1-1.5倍罚款;三年内重复发生三次,处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的1.5-2倍罚款,并建议省建设厅吊销其资质证书。
(2)无资质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处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的2倍罚款;三年内重复发生三次,处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的2倍罚款。
(3)允许其他单位挂靠本单位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对承接方及所挂靠的勘察设计单位均处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的1.5-2倍罚款;三年内重复发生三次,处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的2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