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鄂武商A与武汉广场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留上诉权利

  [世华财讯]鄂武商A诉武汉广场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一审判决,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鉴于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与上诉期限的矛盾,且决议具有两种可能,为此,公司已向省高院申请保留上诉权利。

  鄂武商A(000501:5.7,-0.4,↓-6.56%)10月8日发布公告称,关于公司诉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租金案执行武汉市中院一审判决,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鉴于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与上诉期限的矛盾,且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具有两种可能,为此,公司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保留上诉权利。

  资料显示,9月22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公司与武汉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民事判决。

  根据上述判决,公司与武汉广场于1995年1月1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将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后十年的租金标准提升为每年1.5亿元;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的年租金按提升后的1.5亿元标准缴纳;2008年10月1日起的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基础上按照年257.5万元的标准等额递增。本案案件受理费5,390,900元,由被告武汉广场负担。

  2006年9月21日,由公司股东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议定1995年1月14日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决议》。决议内容为,重新议定武商与武汉广场于1995年1月1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金,即从2006年9月30日起,租金标准按8.0元/天/平方米即每年不少于2.17亿元,且自2007年9月30日起,每年租金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如武汉广场同意上述租金标准,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如武汉广场于2006年9月30日之前仍未同意,则武商应依股东大会决议解除《租赁合同》,并由武商自主经营武汉广场商场。

  由于武汉广场不同意上述租金标准,并欠缴2006年10月-12月租金,经公司催告后仍不缴纳,公司于2007年1月31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解除公司与武汉广场1995年1月14日所签《租赁合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武汉中院对本案提审。2007年8月31日武汉中院立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