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夫妻离婚未办收养手续怎么办

  夫妻离婚未办收养手续

  首先,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如果收养孩子,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也就是说,双方在离婚之前,如果条件允许,应该去办理领养手续。

  其次,虽然该案例中,当事双方在领养孩子的时候没有办理领养手续,但是已经形成事实的领养关系。那么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再次,如果当事双方不能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那么在双方离婚时应该按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确定抚养权,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收养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即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只能存在于《收养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收养关系。但《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实施,你与丈夫的收养行为发生在2010年,不存在“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一说。

  《收养法》第6条、第15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且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据你所述,你和丈夫在收养小花时,不仅已育一名男孩,且两人都只有29周岁,也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应属违法收养。根据《收养法》第25条的规定:“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据此,你和你丈夫的收养行为应视为无效收养,你们夫妻与小花之间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小花与李某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未曾解除,因此,你们可将小花送回给李某夫妇抚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夫妻离婚未办收养手续”,婚后无子女,符合子女收养的实质性要件,但是由于双方未到县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因此收养关系未成立。双方离婚时应就小孩问题协商解决,如原告或被告同意自己收养该小孩,应当及时去办理收养登记,且自己承担抚养费。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咨询。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