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能否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一般要求司法独立。至于为什么司法要独立,学者们经过研究论证普遍认为,司法之所以要独立,其原因在于:
第一,司法独立是司法本质的要求。司法具有最终性和中立性,因而司法唯有在独立的情况下才能做出较为公正的判决,解决纠纷。
第二,司法独立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是法律的代表,唯有独立的司法才能树立起法律公平、客观和中立的法律形象,从而得到争讼双方的认可。
第三,司法独立是权力控制的需要。现代宪法理论一般认为唯有独立的司法才能对权力的运行做出客观的评价。基于以上原因,现代法治国家一般要求司法独立。
本人认为,我国是存在司法独立的,但是这种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独立。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讲求的是法官个人的独立,而我国的司法也是相对独立的,但是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法院作为整体的独立而非是法官个人的独立。我国之所以存在这样的情况,是与我国的国情是有关系的。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机关不受行政、个人的干涉,但是要对人大报告工作,我国不实现西方式三权分立制度是有原因的,不能单纯的从制度上理解我国的司法独立。因而,本人认为司法独立原则应当列为我国的宪法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贯彻法院的整体独立,进而发挥司法的最终裁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