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解怎么办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如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和解协议不予批准。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诉讼程序随之结束。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含义不同。和解是指与他人解决争执,重归于好,在法律上指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的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一般来说,和解的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调解是指第三方斡旋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以便使双方就争执或矛盾达成和解。

  2、所指向的主体不同。和解是指向当事者双方,调解是指向独立于当事人双方外的第三人。

  3、法律效力不同。根据法庭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庭外和解的诉讼中,则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是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对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