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照看孩子,出事故承担责任
托邻居照看幼女孩子遇车祸丢命
从河南来南宁市务工的朱某夫妇租住在西乡塘区万秀村,与同来南宁打工的“80后”女青年黄某英是邻居,相互之间很谈得拢。朱某夫妇如果同时去上班,无暇照看年幼的女儿小雨,便不时把小雨送到黄某英的住处,托付帮忙照看,黄某英也很乐意。
2010年7月28日,朱某夫妇又委托黄某英照看小雨。当天下午4时许,黄某英骑电动车带着小雨外出玩耍,途经壮锦大道槎路路口时,遇到一辆突然拐弯的货车,黄某英猝不及防,迎头撞上货车摔倒在地。小雨伤得很重,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噩耗传来,朱某夫妇悲痛万分,二人无法相信,上午还活蹦乱跳的女儿,下午就与他们阴阳相隔了。黄某英虽然也受伤,但没有大碍,她对朱某夫妇深感惭愧,事后主动借给朱某夫妇5000元处理小雨的后事。
很快,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英负事故次要责任,小雨不负事故责任。
获司机保险赔偿又上法庭告邻居
就赔偿问题,朱某夫妇和货车司机及为肇事货车承保的保险公司无法达成协议,同年10月,朱某夫妇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货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1万余元。同时,朱某夫妇表示,对于黄某英应承担的责任将另行起诉。
法院审理后,确认朱某夫妇因小雨死亡造成的损失为35万余元,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朱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共计11万元,余下的24万余元,由货车司机负担70%即17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英两次借款给朱某夫妇用来支付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0.65万余元,朱某夫妇分别出具借条和收据。
朱某夫妇认为,黄某英对小雨的死亡难脱干系,而他们之所以没有将黄某英连同货车司机一同起诉至法院,主要是碍于情面,因为黄某英经常帮他俩照看女儿,所以希望双方可以私了。
打完第一起官司后,朱某夫妇正式和黄某英谈及赔偿事宜,双方亦难以达成协议。不久,黄某英又搬到了别处居住。
今年7月,朱某夫妇将黄某英告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索赔7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朱某夫妇说,交警部门已认定黄某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雨不负该事故责任。他们诉货车司机及保险公司一案中,法院将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并判决货车司机对超出交某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虽然该案没有明确认定黄某英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但从判决可知,应由黄某英承担剩余30%的赔偿责任。
黄某英则认为,朱某夫妇在诉货车司机及保险公司一案中,没有将她列为当事人要求赔偿,已主动放弃向她索赔的权利,而且在责任分担上剥夺了她抗辩的权利,现另行起诉要求她承担30%的责任没有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黄某英还说,她是无偿帮朱某夫妇照看小雨,且朱某夫妇经常以工作忙为借口不接小雨回家,因此,如果说她对小雨的死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那么这30%的责任应由朱某夫妇分担大部分责任。而且她在事故发生后已经以借款的方式陆续给了朱某夫妇1.15万余元,这笔钱可以抵销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了。
受托未尽监护责判邻居赔近5万
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英驾驶电动车搭载未成年儿童,行驶时未能确保安全通行,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应予以采纳并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
但是,法院指出,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朱某夫妇作为小雨的法定监护人,他们将小雨托付给黄某英照顾,与黄某英之间形成了委托监护的关系,黄某英作为受委托监护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使小雨在自己监护范围内,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危及小雨人身安全的情况发生。黄某英驾驶电动车搭载小雨出行,应属于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但其驾驶行为存在过错,直接导致小雨的死亡后果,应对小雨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
法院说,朱某夫妇作为小雨的法定监护人,对小雨负有抚养及安全保障的义务,他们的监护责任不因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免除,因朱某夫妇在监护义务上存在疏忽,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对于剩余30%的赔偿责任,应由朱某夫妇自行承担10%,黄某英承担20%。
法院据此核算黄某英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4万余元的20%,即4.91万余元。事故发生后,黄某英主动借给朱某夫妇处理小雨后事以及用于支付保全、评估和律师费等费用共计1.15万余元,该借款不存在法定禁止抵销的情形,且朱某夫妇所写借条和收据均未约定还款时间,黄某英依法可随时追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并不需对方同意。黄某英在答辩和庭审中提出将该款予以抵销,其实质也是向朱某夫妇主张该债权,且黄某英主张抵销的主张已通知朱某夫妇,因此黄某英主张其借款抵销赔偿责任,应予以支持。
近日,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黄某英赔偿朱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91万余元,扣除借给朱某夫妇的1.15万余元,还应支付3.76万余元。
据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