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被伤眼,赔偿起争议
学生校内受伤家长索赔193万元
今年9岁的马某兵是东乡县达板镇黑石山小学三年级学生。2011年11月1日上午8时许,马某兵在打扫卫生时,被同校四年级学生马宁手持的扫帚意外戳伤了右眼。记者在黑石山小学采访时,马某兵告诉记者,当时他感觉到眼睛疼痛难忍,便向班主任汪老师报告受伤经过,要求请假回家,但汪老师检查了一下他的眼睛后认为没有大碍,没有准假。
当天中午,马某兵的家人发现其眼睛受伤后立即送往兰州救治。后经兰州、北京、上海等多家医院诊断,马某兵右眼视力恢复无望。
据马某兵的父亲马某讲,孩子眼睛受伤后,4万余元治疗费用基本由黑石山小学和东乡县教育局垫付,马宁的家长只出了1000元。
马某认为,孩子上学期间在学校内受到意外伤害,而且事后班主任没有积极送医院就诊,也未通知学生家长,延误治疗,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为此,马某要求黑石山小学以及东乡县教育局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93。9万余元。
县教育局答复以法院裁决进行赔偿
2月27日上午记者在黑石山小学采访时,达板学区负责人马某祥告诉记者,去年11月马某兵确实在学校意外受伤,导致右眼失明。当时马某兵感觉右眼很痛找班主任老师请假,班主任老师检查马某兵的右眼有一小红点,认为问题不大,没有准假也没有向学校汇报。中午放学回家后其家人才发现马某兵伤情严重,遂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马某祥说,学校及东乡县教育局得知此事后,立即安排专人陪同受伤学生到医院治疗。此后马某兵随家长到北京、上海、西安等地的大医院治疗,县教育局均派人陪同并垫付医疗费4.5万余元。
马某祥告诉记者,马某兵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肯定有责任,但责任具体怎么划分,致害学生家长有无责任都需要弄清楚。学校也想同马某兵的家长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其家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远超过了国家的赔偿标准,双方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2月16日,东乡县教育局已经就此事给出处理意见:以法院裁决的赔偿数额为准。(文中人物均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