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制止违法,比获得国家赔偿更重要

  作者:杨涛

  6月22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广受关注。其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建议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所谓征收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偿地将集体或者个人的某项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的一种措施,例如征收祠堂、庙宇、学校等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公地,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所谓征用,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此次国家赔偿法修改将“违法征用”也列入国家赔偿,无疑是一种进步。

  不过,现行国家赔偿法就规定公民因为政府“违法征收”能获得国家赔偿,但现实中鲜见因为政府的“违法征收”获得了国家赔偿,比如前不久媒体曝光的河南灵宝青年王帅揭露政府违法征地事件,王帅及其乡亲们不但没有获得国家赔偿,王帅本人仍遭警方缉捕。究其原因,“违法征收”也好,“违法征用”也罢,要取得国家赔偿,其前提是要政府本身或者法院来确认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否则,根本无从得到国家赔偿。

  但是,指望政府本身来确认自身“征收、征用”行为违法无异于缘木求鱼。因为,许多政府的违法征地拆迁行为,法院根本不受理或者不敢受理,就是受理了,多数判决有可能存在不公正之处,何求什么国家赔偿?何况,许多政府的违法“征收、征用”行为是借着政府“红头文件”形式出台的,而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等同于“红头文件”下的“征收、征用”都是合法的!

  国家赔偿法如何拓宽国家赔偿的范围,成效并不会很大。要真正让民众的权利得到有效救济,光靠修改国家赔偿法孤掌难鸣,比如,法院应独立运行,不受制于上级行政机构;规定法院对于所有的“违法征收、征用”案件不得拒绝受理;修改法律,要将政府“红头文件”之类的所谓抽象性行政行为纳入可诉范围,民众对那些以“红头文件”下发的征地拆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眼下,最重要的是,对于所有的地方政府违法征收、征用的案件都应当由上级法院来审理。

  (作者系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