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条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原车牌只可以转移到车主的新车信息上,不可以过户给其他人。也就是说,即使车牌号过户到其他车辆上,半年内车牌号仍归原车主所有,

  半年后该车牌将进入号牌资源库,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2条,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或是注销登记时,过户必须换号,只有小货车等货运使用性质的车辆可保留原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不可以的。

  新车上户规定如下:

  新车上牌、汽车上牌流程需提交的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车辆须提供《企业代码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车辆须提供车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原件,包括购车发票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如果原件丢失的,其它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印章。

  (五)机动车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