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约定《租赁合同》避免纠纷

  提前约定免争执

  供热期结束了,房客许志新与房东莫女士之间还在为房屋供热费应该谁承担而闹纠纷。许志新去年7月租赁莫女士的房子,当时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许志新租赁该房屋3年,押金5000元,一次性缴纳全年租金,900元/月,计10800元,水电煤气等费用按照实际使用自己负担。可是去年8月,房东莫女士找到许志新,让他缴纳房子的供热费1400元。

  莫女士说,是许志新在享受供热,他应该承担。许志新说,我们在《租赁合同》里没有说明供热费归我缴,要么对半交,要么莫女士承担,莫女士也有小九九,反正你的押金在我手中,到时候扣除就行,许志新听出了莫女士话里的意思,两人为这事一直说不拢。

  吕先生看好一套房子,去年10月他与房主约定了房屋租赁价格,随后便搬家住了进去。不久,供热公司通知他缴纳供热费。房主认为吕先生是用热人,拒绝承担这笔供热费用。吕先生租房时也忽视了供热费,结果在缴纳供热费上与房主发生了纠纷。经过协商,吕先生缴纳了费用。

  房管家经纪人张先生指出,在承租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与房主明确,房屋租赁价格中是否包含供热费用,如未包含供热费,承租人应当与房主协商约定供热费的承担方式。如果上诉到法院,法院会结合供暖费用和房租做一个调解,判由双方共同承担供热费或者一方承担供热费。

  为了消除这种不必要的纠纷,提醒承租人和房东,在《租赁合同》中一定要约定供热费由谁支付。

  维护权益莫放弃

  黄女士在今年年初租了套集中供热的住房,由于租房时已经是1月份,集中供热已经开通了两个月的时间,房东也交纳了当年的供热费用。前不久,房东找到黄女士,说黄女士租住时间较晚,而他又不得不按全年缴纳供热费,1月份以前房屋闲置期间的供热费应由黄女士承担。

  房管家经纪人张先生认为,入住前的供热费用黄女士可以不用承担。按照谁使用谁担责的相关规定,入住前黄女士并未使用该房屋,也未实际享受供热服务,因此黄女士可以不用承担该时间段的供热费。至于房东要求黄女士承担供热费,这种说法显然没有道理。黄女士入住前,该房屋应当视为房主使用,因此,该费用应当由房主自行承担。

  尽快追缴别过期

  房东万先生有一处房屋长期出租,去年3月把房子租赁给了大学生严涛,考虑到大学生不容易,只让他交了500元押金。当时说好供热费由严涛负责,但当时严涛说自己手头紧,希望房主万先生垫付,等过一段时间再给付万先生。这一拖就是一年,今年3月《租赁合同》到期,严涛说回家找工作,到现在严涛也没动静。万先生问,我与严涛签订的《租房合同》已注明承租期间的供热费由租房人缴纳,现在《租房合同》到期,严涛不再租我的房子,但热费未缴,该怎么办?

  房管家经纪人张先生认为,由于供热合同是由出租方与供热单位签订的,出租方应履行向供热单位付款的义务。万先生和严涛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由严涛负担,万先生可要求严涛偿还租房期间的供热费,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