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水上运输有哪些规定
为了加强水上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条例》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评估情况审查批准。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2)有较稳定的客源和货源;
(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5)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以上第4项条件,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以上第l、2、3、5项的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
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于1990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准,经1990年3月3日交通部令第14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包括运输资质、运输工具的安全、紧急突发处理方案、信誉等,了解这些有利于实现货运合同的目的,同时保障托运人的货物财产安全。
(1)货物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国家有统一的货物运输合
同文本的,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避免出现被欺诈。
(2)双方当事人商定合同的条款内容须具体、全面。才能避免因约定不明或无约定
而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交通工具等条件包装。